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龙海市鸿福兴包装有限公司 龙海市合成化工有限公司 龙海市伟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龙海市鸿福兴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付龙海市合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612,28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二、驳回龙海市鸿福兴包装有限公司对龙海市伟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20.90元,减半收取计13,910.45元,由龙海市鸿福兴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加上四份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