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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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2民终1520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二、维持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422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肇庆市玖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041元,由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161元,反诉受理费6900元、鉴定费160200.66元,由肇庆市玖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55799.91元,由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739.91元,由肇庆市玖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90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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