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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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2民终1520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二、维持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422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肇庆市玖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041元,由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161元,反诉受理费6900元、鉴定费160200.66元,由肇庆市玖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55799.91元,由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739.91元,由肇庆市玖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90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