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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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房屋维修费用234480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80元,由原告***负担7000元,被告中山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80元;鉴定费1449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