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宾县宏达热电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宾县有限公司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4月20日停止对原告***家庭所有的位于宾县宾州镇西城街检察院家属楼2单元502室,建筑面积114.76平方米房屋供热。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宾县有限公司负担,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佰秋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徐龙鑫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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