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宾县宏达热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宾县有限公司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4月20日停止对原告***家庭所有的位于宾县宾州镇西城街检察院家属楼2单元502室,建筑面积114.76平方米房屋供热。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宾县有限公司负担,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佰秋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徐龙鑫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