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天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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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6月27日签订的《乌鲁木齐县“两居”工程房屋建设协议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建房款44,950.9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7.02元(原告已预交),给付标的44,950.96元占本案起诉标的81,481元的55.17%即诉讼费1,013.44元由被告负担,与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剩余诉讼费823.5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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