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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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 潜江永固管桩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为其代为偿付的货款260280元、法院诉讼费和执行费6502元,合计266782元,并以26678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自2019年3月10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郑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7元,减半收取2718.50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合计4638.50元,由被告***、郑幺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