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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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共计156058.3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31517.49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17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至法院专户,收款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账号:17×××5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计4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元,被告***负担4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