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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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强生常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范围内的医疗费1,978.1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80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2,4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修车费1,4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范围外的鉴定费540元; 三、被告上海强生常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范围外的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强生常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