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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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 磐安县精典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东阳市明鉴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磐安县玉山镇向头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磐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磐安县玉山镇向头村民委员会、磐安县玉山镇向头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磐安县精典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1141元,并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上述款项本息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磐安县精典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磐安县玉山镇向头村民委员会、磐安县玉山镇向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590元,由原告磐安县精典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83元,由被告磐安县玉山镇向头村民委员会、磐安县玉山镇向头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220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98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磐安县玉山镇向头村民委员会、磐安县玉山镇向头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鉴定费用共计38600元(已由磐安县精典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支付3600元、由磐安县玉山镇向头村民委员会和磐安县玉山镇向头股份经济合作社实际支付35000元),由原告磐安县精典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387元,由被告磐安县玉山镇向头村民委员会、磐安县玉山镇向头股份经济合作社221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