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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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六安恒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电费1567804.26元;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开具相应的发票。 二、驳回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050元,由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9050元,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