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典当纠纷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自自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5月27日的综合费用及利息9600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四、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位于六安市的当物协议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0元,减半收取37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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