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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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兴拓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一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市四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兴拓置业有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60805.8元归原告广州兴拓置业有限公司所有; 二、被告广州市四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兴拓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开业违约金1564.9元; 三、被告广州市四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兴拓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装修支持费571506.85元,并支付逾期返还装修支持费的滞纳金(以571506.85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7日起至该款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上述滞纳金以571506.85元为限); 四、被告广州市四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兴拓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租金366796.28元及其滞纳金(滞纳金以366796.28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上述滞纳金以366796.28元为限); 五、被告广州市四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兴拓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2月25日的占有使用费800027.27元; 六、被告广州市四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兴拓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 七、被告***对被告广州市四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广州兴拓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28元,由原告广州兴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401.5元,被告广州市四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6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