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苏州融和时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69.0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等6985.06元;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897.60元;

四、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0元;

上述款项均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负担147元,被告***负担111元、被告***负担74元,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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