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金塔水泥粉磨有限公司
淮北相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金塔水泥粉磨有限公司设备材料费131814元、部分短缺的物品损失50000元,共计181814元;

二、被告安徽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徐州金塔水泥粉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780元,由原告徐州金塔水泥粉磨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由被告***负担6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14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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