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06民初4310号 原告: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住***。 法定代表人:李瑞威,该镇镇长。 被告:安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方降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安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孟文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瑞雪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