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2159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65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5年11月5日利息为90837.36元,2015年1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付利息);

三、被上诉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荆州城南开发区御河路东侧145号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荆州房他证南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原审被告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二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被上诉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467元,由原审被告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467元及鉴定费14000元由被上诉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30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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