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宁杰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宁杰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共同返还原告诸暨市微晓化纤有限公司货款242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宁杰进出口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诸暨市微晓化纤有限公司违约金2424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诸暨市微晓化纤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31元,减半收取计14065.50元,由被告杭州宁杰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787元,被告杭州宁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127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