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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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致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蚌埠市大禹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11民初3062号 原告:安徽致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小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大禹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致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大禹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安徽致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思泉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佳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