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义乌市涵悦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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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义乌市涵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返还货款5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4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元,由被告涵悦公司、***负担640元,原告***负担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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