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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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149976.82元,并支付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逾期利息10586.85元,及以借款本金149976.82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0.86‰计算的利息。 二、***、***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2元,减半收取1756元,由***、***、***负担。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