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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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宁市百合洁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03%的利息;支付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545%(年利率9.03%上浮50%)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6000元。 三、被告海宁市百合洁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中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海宁市百合洁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保全费3170元,合计7710元,由被告海宁市杭州大自然纸质餐具有限公司、海宁市百合洁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