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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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遂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74674.98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从2020年1月19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但以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1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