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鸿晔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鸿晔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支付30404美元及从2018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鸿晔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翻译费1287元、公证费14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鸿晔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4元,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9
发布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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