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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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类型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283民初7008号 原告:***,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连,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 负责人:贾斐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力,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19601元、评估费1000元,共计2060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6日9时许,谭竹成驾驶原告所有的鲁B×××××号轿车在水岸豪庭小区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处与王兴合驾驶的鲁B×××××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时相撞,致两车损,经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竹成、王兴合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鲁B×××××号车辆在华泰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车损险,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大量经济损失,现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辩称,原告鲁B×××××号车辆单方委托第三方定损,且车辆维修完毕后未通知我司查验车辆,我司认为该车定损配件存在以修代换的情况,且配件价格、工时费偏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 下协议: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付原告***车损、评估费共计14000元,其他双方互不追究。被告于2020年9月11日前将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平度市支行账号62×××68。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 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京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
法官助理孙国卫
书记员刘杨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