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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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华青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283民初4065号 原告:青岛华青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正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少杰,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智,山东君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展,山东君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华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岛华青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交回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及利息共计15万元。二、判令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价值约五万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5月23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原告租赁被告方位于平度市南村镇华青路以北三成路以西,华青商业街5-6号房一至三层房屋,租期三年,自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租金每年6万元,该合同被国家司法机关确认无效。被告至今占有使用房屋未交付,应支付房屋使用占有费,并将房屋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诉请贵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请求调解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青岛华青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15万元,被告***放弃涉案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原告青岛华青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二、若原告青岛华青集团有限公司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青岛华青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被告***186000元,涉案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原告青岛华青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三、原被告双方因房屋租赁产生的所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青岛华青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建军 审判员 刘建伟 审判员 卢修军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丹
书记员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