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灵海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灵海陶瓷有限公司应返还货款310393.95元给原告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广西灵海陶瓷有限公司应支付利息(从2018年6月1日起,以本金310393.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至还清货款之日止)给原告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受理费2977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灵海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给付义务,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54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8-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