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大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沃森木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大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沃森木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3013.8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人民币243013.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945元,减半收取2472元,由被告广西大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帐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