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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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广西玉林冠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需支付拖欠的货款155011.9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5011.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年利率4.17%从2017年9月14日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广西恒亮洪业贸易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3604.9元由被告广西玉林冠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的同时一并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市南珠支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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