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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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威木业有限公司 广西南方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 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思县那琴乡联惠速丰林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西南方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林用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协议书》有效; 二、确认第三人广西华威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三、驳回原告广西南方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第三人广西华威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9889元(原告广西南方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86元,被告***负担4986元,被告上思县那琴乡联惠速丰林场负担4986元,第三人广西华威木业有限公司负担4986元,原告广西南方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945元。第三人独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944.7元(第三人广西华威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南方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93元,被告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93元,被告***负担2493元,被告上思县那琴乡联惠速丰林场负担2493元,第三人广西华威木业有限公司负担997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诉上诉案件受理费39889元、第三人独立讼诉请求上诉案件受理费19944.7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帐号:20×××13(受理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