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力驰精密轴承有限公司 四会市佳杰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力驰精密轴承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70122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70122元为基数,自汇票金额到期日即2019年4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