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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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民申3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西林驮娘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岑伟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君,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王硕,广西西林驮娘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林县鲤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钦州市福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百色福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再审申请人广西西林驮娘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林县鲤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市福宁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福宁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0民终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广西西林驮娘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宝林 审判员 韦荣龙 审判员 农海雄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芝林 书记员 黄兆鑫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