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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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澳美铝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田阳县人民法院(2019)桂1021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 由被上诉人***偿付给上诉人***货款3148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314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被上诉人广西澳美铝业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687元,由上诉人***负担343元,由被上诉人***、广西澳美铝业有限公司负担3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上诉人***负担687元,由被上诉人***、广西澳美铝业有限公司负担6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