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能水运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诚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72民初1615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能水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仕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乐,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前海诚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能水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诚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6月28日确认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将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能水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宋瑞秋

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舒坚

书记员车雅欣

书记员马佳丽

裁判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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