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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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大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建汽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建汽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6962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21日起以1696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大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43元,由原告***负担251元,被告广西建汽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92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四份,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本判决上诉期限界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如逾期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