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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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强制保险部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5000元(50日×100元)、误工费15000元(100日×150元)、残疾赔偿金72196元(36098元×20年×10%)、交通费380元、财产损失费755元、施救费220元、住宿费13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08689元整(其中,应扣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向原告***已垫付医疗费5000元整)。 二、(商业保险部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医疗费6275.88元(16275.88元-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19日×50元)及营养费1800元(60日×3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9025.88元的90%,即人民币8123.29元,剩余10%的经济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 三、驳回原告***其它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9元、鉴定费1910元,合计人民币45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51.90元,被告***承担4067.10元,于上述款项给付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