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
上海福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3312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嘉平,北京市博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季江,执行董事。

第三人:上海福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平艳,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福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本案诉讼费用不再缴纳。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琼花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高端瑜

裁判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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