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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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 上海福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3312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嘉平,北京市博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季江,执行董事。 第三人:上海福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平艳,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福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本案诉讼费用不再缴纳。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琼花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高端瑜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