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阳沪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688.71元,支付至2020年6月21日止的逾期利息105.50元,并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个人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利率支付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从2020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届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可与被告***协议,以名爵牌(车辆型号CSA7151NDAN,车架号LSJA24U67HS018904)乘用车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物所有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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