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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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 广西罗城伟隆煤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5民初9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5民初9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5民初9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广西罗城伟隆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4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971元、伤残津贴15060元、医疗费22047.28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伙食补助费525元、交通费707元、住宿费50元,共计人民币170030.28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负担2元,被上诉人广西罗城伟隆煤业有限公司负担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8元,由被上诉人广西罗城伟隆煤业有限公司负担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3-07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