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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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恒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机动车损失保险金、评估费、施救费共计1928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7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负担2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个人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分别预交相应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