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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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无锡市润芝化工有限公司 广西金茂钛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德裕化工有限公司 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宁海县坚翔汽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支付原告广西金茂钛业有限公司票号为3030005123483585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款项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西金茂钛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