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新中陶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嘉德力窑炉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新中陶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嘉德力窑炉技术研发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报酬12639394.40元及相应违约金(以12639394.4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欠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嘉德力窑炉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469.2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嘉德力窑炉技术研发有限公司负担24470元,被告广西新中陶陶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7999.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佛山市南海嘉德力窑炉技术研发有限公司、被告广西新中陶陶瓷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