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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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农垦迎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黑龙江农垦迎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货款114947元(本金92989元,利息21985元)及后续利息(以本金9298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申请费866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