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科左中旗吉稼粮贸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双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所有的产权人为“科左中旗吉稼粮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内蒙古科左中旗门达镇前进村科左中旗吉稼粮贸有限公司院内三处房屋(房产证号:左城巴房069号,面积168平方米;房产证号:左城巴房069号,面积80平方米;房产证号:左城巴房6658号,面积253平方米)和公司院内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左国用2008字第4002-01017094号,面积:5510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买卖、更名等与被查封财产有关行为,如有银行贷款不得损害银行利益。查封期限三年。 二、对***、***所有的科左中旗吉稼粮贸有限公司院内的烘干塔一个、输送机两个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查封物由被申请人保管,如因保管不当致使上述查封物丢失或损坏,被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买卖、出租等与被查封财产有关行为,如有银行贷款不得损害银行利益。查封期限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