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
玉林市恒和农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北流市人民法院(2019)桂098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二、变更北流市人民法院(2019)桂098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二项为:上诉人***对上述1062506.63元货款中的462506.63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变更北流市人民法院(2019)桂098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对1062506.63元货款中的600000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玉林市恒和农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7181元,反诉受理费303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362元,合计56919元,由上诉人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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