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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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 玉林市恒和农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流市人民法院(2019)桂098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二、变更北流市人民法院(2019)桂098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二项为:上诉人***对上述1062506.63元货款中的462506.63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变更北流市人民法院(2019)桂098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对1062506.63元货款中的600000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玉林市恒和农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7181元,反诉受理费303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362元,合计56919元,由上诉人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