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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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果母饮业有限责任公司 宁明县国源不动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天西华侨农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天西华侨农场与被告广西果母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1月30日签订的《罐头厂转让合同》有效; 二、被告广西果母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天西华侨农场房地产转让款257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双方约定三期付款数额的各期期满后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三、被告广西果母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天西华侨农场房产出让契税31815元; 四、驳回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天西华侨农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30元,由被告广西果母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3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5030元(开户全称: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建设支行,开户帐号:20×××6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