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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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 广西罗城伟隆煤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5民初9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5民初9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5民初9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西罗城伟隆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共计267355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负担1元,上诉人广西罗城伟隆煤业有限公司负担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负担9元,上诉人广西罗城伟隆煤业有限公司负担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3-07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