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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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被上诉人广西桂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上诉人深圳市好多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万元环评费; 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市好多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72元,由被上诉人广西桂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7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好多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16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好多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05元,由被上诉人广西桂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128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好多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808元,被上诉人广西桂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