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新疆领先超市有限公司 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41821.91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59727.94元;三、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26333.25元;四、被告***、***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8316元;五、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2800元; 六、被告***、***赔偿原告***住宿费640.50元; 七、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1400元; 八、被告***、***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215587.12 元; 九、被告***、***支付原告***伤残辅助器具费1750 元; 十、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0 元; 十一、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016元; 十二、被告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对上述第 一至十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领先超市有限公司的全部诉 讼请求。 上述款项合计367392.7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额775752.75元,确认给付额367392.72元,占诉讼标的额的47.36%。本案案件受理费11557.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2.64%即6083.88元,被告***、***、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应负担47.36%即5473.65元。被告***、***、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可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