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宏润海川(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平顺大红袍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西平顺大红袍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自2018年7月25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至2018年11月24日止)、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自2018年11月25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山西平顺大红袍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自2018年9月30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至2018年12月30日止)、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自2018年12月31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山西平顺大红袍开发有限公司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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