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三桥大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三桥大厦有限公司欠款432585.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其中93050.5元自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100000元自2019年10月25日起计算,100000元自2019年11月25日起计算,139535元自2019年12月25日起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三桥大厦有限公司欠款6949.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支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山西三桥大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9元,减半收取40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3983元,由被告***负担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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